(2004)余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5-05-10
公开日期: 2018-03-03
案件名称
刘玉平、尹瑞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平,尹瑞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余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平,男,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江西南康人,被执行人:尹瑞金,男,1957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西大余县人,本院于200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刘玉平与尹瑞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余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777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3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现因“四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廖达伟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〇五年五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蔡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