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05-05-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奇与何万程、王付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奇,何万程,王付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592号原告李奇,女,34岁,汉族,住本市周至县。委托代理人尚永明,男,195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本市周至县。被告何万程,男,汉族,49岁,安康市汉滨区的同镇金马沟村三组,现住本市雁塔区。被告王付宪,男,约43岁,汉族,籍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奇诉被告何万程、王付宪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奇于200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二〇〇五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