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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绍民二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05-04-0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章松虎与邵尧兴、邵海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松虎,邵尧兴,邵海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绍民二初字第615号原告章松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卫,系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尧兴。被告邵海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尧兴,男,住绍兴县陶堰镇邵家娄村,系邵海娟之夫。原告章松虎为与被告邵尧兴、邵海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森独任审判,于2005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松虎的委托代理人张卫、被告邵尧兴(暨被告邵海娟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有黄砂买卖业务。至2004年1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邵尧兴还欠原告黄砂款55,4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两被告系夫妻,应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两被告对结欠原告黄砂款55,4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认为,向原告所购黄砂用于建造道路,因建设单位尚有40%的的工程款未支付,现因经济困难,要求延期支付。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由邵尧兴于2004年1月21日出具的欠条原件1份,内容为“今欠章松虎黄砂款人民币伍万伍仟肆佰元正。”要求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55,400元的事实。该欠条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经被告质证无异议,应认定其证明效力。经审理,本院认定,两被告系夫妻。被告邵尧兴因承建工程之需向原告章松虎购买黄砂,至2004年1月21日尚欠原告黄砂款55,400元,因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黄砂买卖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邵尧兴所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以建设单位尚有40%的的工程款未付,要求延期支付的辩称理由,因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本院不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尧兴、邵海娟应支付原告章松虎货款人民币55,4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172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