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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05-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师全金与被告高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全某甲,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师全某甲,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师全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师全某甲诉称,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近三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高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师全某甲与被告高某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1991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1992年5月30日生一女孩师某乙,现在西安市中兴路小学六年级就读。2002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于2004年11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家出走后长期未尽家庭义务,漠视夫妻感情,对家庭缺乏责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准许。孩子师某乙随原告方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师全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二、孩子师某乙由原告师全某甲抚养,抚育费自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睿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〇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范水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