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05-04-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某、范某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杜城村第四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范某,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杜城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811号原告赵某,女,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原告范某,女,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法定代理人赵某,系范某之母。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杜城村第四村民小组。代表人惠建鹏,改组组长。原告赵某、范某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杜城村第四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立省人民陪审员 瞿阳玉人民陪审员 骆 娜二〇〇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