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杭西民二初字第488-1号

裁判日期: 2005-04-0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北京北分麦哈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与杭州星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分麦哈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杭州星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杭西民二初字第488-1号原告北京北分麦哈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增序。委托代理人钱育新、朱铭华。被告杭州星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芬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分麦哈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星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分麦哈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北分麦哈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5元,减半收取709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170元,合计12262.50元,由原告北京北分麦哈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莲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