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4-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路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某某,路某某
抚养费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一初字第51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保险公司职员。被告路某某,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市建五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路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庄春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