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4-06
公开日期: 2017-01-12
简锡朋与鲁繁荣、李老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简锡朋,鲁繁荣,李老勇
劳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548号原告简锡朋,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城区。被告鲁繁荣,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西影路颖园小工区。被告李老勇,男,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简锡朋诉被告鲁繁荣、李老用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简锡朋于200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锡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〇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