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05-04-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兰斌明、兰晓斌与兰娟平、王秀琴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斌明,兰晓斌,兰娟平,王秀琴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兰斌明,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长安大学教师,住本市雁塔区育才路115号A楼3-2-2.原告兰晓斌,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医区,村民。被告兰娟平,女,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师范大学工人,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刘颖,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琴,女,193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斌明、兰晓斌与被告兰娟平、王秀琴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斌明、兰晓斌与200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斌明、兰晓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6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毅炜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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