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绍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05-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季某、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陈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绍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系南通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辩护人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原系绍兴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辩护人茹国钢,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及其辩护人韩燕华,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茹国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10日,南通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中天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安装工程七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由中天公司制造安装位于绍兴县滨海工业区的浙XX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下称三鑫公司)“60万吨/年PTA项目安装工程”储罐等项目,被告人季某作为中天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实际承建。根据该合同、总包合同约定及交易惯例,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三鑫公司提供,承包方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并对项目竣工验收后节余材料享有部分分成的权利。2004年11月中旬,当前述储罐项目制造安装基本完成时,被告人季某产生了侵占该项目钢材余料和边角废料的邪念,并以利诱手段,要求三鑫公司西大门保安被告人陈某为其提供出门帮助,陈某予以答应。2004年11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季某趁被告人陈某值班之机,在未办理“出门证”的情况下,将1块重约0.989吨的Q235A型碳钢板、10余块合计重约1.197吨的316L型不锈钢板余料及重2吨左右的不锈钢边角废料,雇车从三鑫公司西大门运出后,以61000元的价格在江苏省南通市销赃。之后,被告人季某将其中8000元赃款分给被告人陈某。经鉴定测算,上述被侵占的钢材合计价值人民币65490余元。案发后,两被告人已全部退赃,赃款已发还给三鑫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三鑫公司60万吨PTA项目公用工程合同书、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三鑫公司设备材料出厂管理规定、三鑫公司设备材料出门证、举报信,证人田某、尹某、王某甲、倪某、肖某、赵某、王某乙、刘某甲、王某丙、姚某、孙某、刘某乙、钱某、洪某的证言,证人田某的辨认笔录,绍县价鉴字(2005)1-2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情况说明,绍兴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作为三鑫公司储罐项目承包方中天公司的项目经理,基于合同义务负有使用、保管相关材料的职责,但其利用该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所有权尚全部归属于三鑫公司的节余材料,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某作为三鑫公司的保安人员,违反职责为被告人季某实施职务侵占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季某提出犯意,为主实行,支配并实际占有极大部分赃款;被告人陈某在季某的利诱下为涉案犯罪提供帮助,得赃明显低于季某;根据两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足以认定被告人季某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系从犯,对陈某应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茹国钢关于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的意见,于法不符,不予采纳。因涉案赃物均系工程节余材料,被告人季某享有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部分分成的期待利益,故该情节应作为本案的酌情从轻情节,采纳辩护人韩燕华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两被告人能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采纳辩护人韩燕华、茹国钢的相关辩护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屠建伟审判员  刁学伟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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