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05-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杨智峰、李社民与李兴学、孙承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峰,李社民,李兴学,孙承钧,田志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杨智峰,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李社民,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志璇,农民。被告李兴学,男,57岁,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孙承钧,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田志发,男,1947年8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于2005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杨智峰、李社民诉李兴学、孙承钧、田志发借贷纠纷一案,2005年4月28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智峰、李兴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丽屏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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