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05-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兰台与被告杜绍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周某某,女,193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某某,男,1945年生,汉族,安徽省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8年相识后结婚,1990年被告杜某某称其回家探亲,自此一去不返,在14年间被告杜某某从未与原告周某某联系,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杜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在做生意相识,1988年5月19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一年夫妻感情尚可,1990年春节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未有任何联系,2005年1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证人证言、居委会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于1988年结婚后不久便离家出走,导致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且共同生活较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文涛审 判 员 铁 虹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