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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长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05-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红与长安区韦曲街办首帕张堡村二组征地款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132号申请人张红与被执行人长安区韦曲街办首帕张堡村二组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红之法定代理人刘玲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张红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自己应分征地款分几次领取完毕,本案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军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军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