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05-04-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某、王庆利等与西安市雁塔区新开门村第三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庆利,杨鹏耀,杨鹏程,西安市雁塔区新开门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749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原告王庆利,女,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住址,系杨某之妻。原告杨鹏耀,男,汉族,1992年9月13日,住址。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原告杨鹏耀之父。原告杨鹏程,男,汉族,1994年9月23日,住址。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原告杨鹏耀之父。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新开门村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吕安国,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闫红安,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王庆利、杨鹏耀、杨鹏程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新开门村第三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0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王庆利、杨鹏耀、杨鹏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