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05-04-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雅兰与杨玉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雅兰,杨玉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900号原告刘雅兰,女,汉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陈红刚,男,汉族,1978年3月26日出生,住。被告杨玉侠,女,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于2005年3月17日受理原告刘雅兰诉被告杨玉侠租赁纠纷一案,2005年4月25日原告刘雅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雅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雅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1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