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阿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5-04-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伟儒与李仟儒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儒,李仟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阿民初字第29号申请人李伟儒,男。被申请人李仟儒,男。申请人李伟儒与被申请人李仟儒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仟儒住处所存放的帐表和凭据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伟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李仟儒存放于敦煌市石棉制品厂楼东一楼东一户内的帐表和凭据。附:扣押物品清单一份。审判长 罗正选审判员 康秀琴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