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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05-04-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董小敏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第一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敏,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790号原告董小敏,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武警总队医院服役。委托代理人董宝民,系原告之父,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杨汉仓,核工业总公司西安五二四厂退休职工。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张文友,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邢敏安,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敏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第一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小敏于2005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小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张军义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