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蓝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5-04-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下北街村民小组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下北街村民小组,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临潼区东方工贸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5)蓝行初字第8号原告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下北街村民小组。代表人刘夏丰,男,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学,男,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超,男,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潼区书院街2号。法定代表人罗亚民,男,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郭西京,男,临潼区国土资源局千部。委托代理人左飞,男,临潼区国土资源局干部。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东方工贸总公司,住所地:临潼区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高玉峰,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忙忙,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科社,男,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下北街村民小组不服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给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东方工贸总公司进行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下北街村民小组以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0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原,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下北街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诉讼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临憧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下北街村民小组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王育龙审 判 员 杨香利代理审判员 孙伟丽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