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新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05-04-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孟淑萍与被告姚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淑萍,姚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孟淑萍,女,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淑玲,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孟淑萍与被告姚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淑萍、被告姚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淑萍诉称,被告于2002年3月向其借人民币5万元,并约定利息,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3万元。被告姚淑玲辩称,其借原告5万元属实,现其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偿还5万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99年4月通过原告向他人李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后因李某催款,被告遂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还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孟淑萍伍万元,借钱人姚淑玲,2002年3月10日。”双方另约定月息1000元,2004年11月8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中载明“我托淑萍姐在外帮我借了伍万元,每月利息壹仟元,至今连本带利一直没还,确实每月的利息壹仟元,是淑萍姐替我垫付。姚淑玲,2004年11月8日。”此款被告一直未还,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建立了民间借贷关系,现被未能及时归还造成纠纷,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本金之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淑玲偿还原告孟淑萍本金5万元,自2002年3月11日计付至判决给付之日,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偿还原告利息。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000元,由原告承担1090元,被告承担9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千鲜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