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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05-04-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大利与杨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利,杨新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周大利,男,汉族,1952年10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杨新民,男,汉族,1950年6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利与被告杨新民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利于200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