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05-04-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大利与杨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利,杨新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周大利,男,汉族,1952年10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杨新民,男,汉族,1950年6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利与被告杨新民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利于200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