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善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05-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肖前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善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前顺,农民。2003年12月19日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2005年2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5)善检刑诉字第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前顺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杏娟、代理检察员叶跃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前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肖前顺伙同他人到嘉善县大云镇江家村黄家南浜10���,爬水管进入后,窃得叶兰兰家中圣通牌电动自行车1辆、海尔320手机1部,总价值人民币1856元。2004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肖前顺伙同他人到嘉善县大云镇江家村河洋浜20号,爬水泥廊柱进入后,窃得叶玉才家中佳丽奇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530元。2005年1月13日晚,被告人肖前顺伙同他人到嘉善县大云镇江家村,采用相同手段,先后进入中心河24号、26号、28号,在24号陈水林家窃得永久牌24寸自行车、26寸自行车各1辆;在26号卢文庆家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及华伦天奴牌外套1件;在28号卢建庆家窃得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及诺基亚3610手机1部。总价值人民币1847元。2005年1月31日晚,被告人肖前顺伙同他人到嘉兴市秀城区大桥镇云东村季家桥12号,采用相同手段进入后,窃得张高平家中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TCL318+型手机1部、琴曼牌夹克衫1件���女式手提包1只,总计价值人民币5640余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前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叶兰兰、叶玉才、卢建庆、卢文庆、陈小林、张高平陈述、扣押发还清单、赃物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前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095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肖前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前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2月4日起至2008年4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顾善清人民陪审员 陈雅仙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