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05-04-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谷玉梅与王正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玉梅,王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谷玉梅,女,汉族,1960年11月2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被告王正英,女,汉族,50岁,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玉梅与被告王正英接待纠纷一案中,原告谷玉梅于2005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玉梅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玉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