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4-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王某、李某与西安市雁塔区南窑村第一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某,李某,西安市雁塔区南窑村第一村民小组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835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该村。原告李某,男,199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某,系李某之母。委托代理人李年、申霖,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南窑村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刘仲宜,该组组长。原告王某、李某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南窑村第一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