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4-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穆明婉与西安市天然气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穆明婉,西安市天然气总公司
返还原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544号原告穆明婉,女,回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高新四路西北大学新区。委托代理人文鑫,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天然气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58号。法定代表人徐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弋,该公司第一销售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第一销售公司审查经营科副科长。原告穆明婉诉被告西安市天然气总公司返还押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穆明婉于2005年4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穆明婉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明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穆明婉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