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05-04-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铁昌、郗淑玲与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388号申请人曹铁昌、郗淑玲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长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曹铁昌、郗淑玲于2005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即自2004年3月29日至2006年12月28日止),正在服刑,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新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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