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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善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5-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王小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善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宏,无业。1998年、2001年二次因犯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年6个月,2004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05年2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5)善检刑诉字第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宏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5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宏有下列犯罪事实:2004年7月8日夜,被告人王小宏至嘉善县魏塘镇车站北路205号昌兴高低压开关有限公司经理室,窃得蓝色诺基亚3310手机一部、银白色虎牌电热丝打火机一只,总价值人民币381元。2005年1月5日夜,被告人王小宏又至同一地点,窃得黑色诺基亚3210手机一部及精品长嘴大红鹰香烟8包,价值人民币360元。2004年8月22日夜,被告人王小宏至嘉善县魏塘镇车站南49号佐丹奴服饰专卖店,采用爬落水管的方式从后窗钻入店内,窃得现金400元,内裤二条,牛仔裤一条,休闲西裤二条,短袖T恤一件,长袖衬衫二件,袜子一双,总价值人民币1228元。案发后,赃物蓝色诺基亚3310手机一部、银白色虎牌电热丝打火机一只及蓝色牛仔裤一条被扣押并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俞颖、高或敏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价格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交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小宏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05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