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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05-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凤娣与刘洪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凤娣,刘洪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889号原告郑凤娣,女,汉族,1955年3月14日出生,西安德恩恭食品店退休职工,现住西安市。被告刘洪培,男,汉族,48岁,西安市第三建筑公司第四工程处职工,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石云,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凤娣与被告刘洪培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凤娣于200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凤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凤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71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