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05-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孟小林与西安富秦鱼化寨加油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小林,西安富秦鱼化寨加油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573号原告孟小林,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住本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富秦鱼化寨加油站。负责人芦京梅。委托代理人张效军,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小林诉被告富秦鱼化寨加油站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小林于200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小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