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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吴民二初字第0296号

裁判日期: 2005-04-1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296苏州三冠染料有限公司与苏州荣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三冠染料有限公司,苏州荣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296号原告苏州三冠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门外苏嘉公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德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重荣,苏州市虎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荣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吴中区石湖东路27-2。法定代表人陆盘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三冠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荣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5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三冠染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三冠染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4元,由原告苏州三冠染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