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05-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盛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必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盛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必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636号原告西安盛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玉祥门华泰工业品批发市场B栋112-113号。法定代表人张洪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必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开发区科技路E阳国际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李宗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盛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必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盛峰工贸责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毅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