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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05-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明社利与雁塔区鱼化供销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社利,雁塔区鱼化供销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692号原告明社利,男,汉族,1956年7月1日出生,住本区。被告雁塔区鱼化供销社,住所地:鱼化街中心。法定代表人樊宝恩,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志孝,雁塔区劳动社会保障局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郑自强,西京电气公司干部。本院于200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明社利与被告雁塔区鱼化供销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社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