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05-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明社利与雁塔区鱼化供销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社利,雁塔区鱼化供销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692号原告明社利,男,汉族,1956年7月1日出生,住本区。被告雁塔区鱼化供销社,住所地:鱼化街中心。法定代表人樊宝恩,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志孝,雁塔区劳动社会保障局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郑自强,西京电气公司干部。本院于200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明社利与被告雁塔区鱼化供销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社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