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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碑民一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05-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德福巷低改办与被告童志龙腾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城建委德福巷地区低洼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童志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一初字第561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城建委德福巷地区低洼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德福巷低改办)。住所地本市五岳门2号。法定代表人陈兴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童志龙,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童天,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原告德福巷低改办与被告童志龙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德福巷低改办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德福巷低改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福巷低改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6元由原告德福巷低改办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凤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