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雁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05-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杨群英与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东三爻村三组、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东三爻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群英,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东三爻村三组,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东三爻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838号原告杨群英,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村三组村民,住。委托代理人王朝辉,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东三爻村三组。代表人杨红光,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东三爻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苏民,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昆,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杨群英诉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东三爻村三组、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东三爻村村民委员会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高杨群英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群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