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张开放与雁塔区鱼化供销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开放,雁塔区鱼化供销社
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694号原告张开放,男,汉族,1949年11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雁塔区鱼化供销社,住所地:鱼化街中心。法定代表人樊宝恩,该社主任。本院于200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开放与被告雁塔区鱼化供销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开放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