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沈长学与陈万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149号原告沈长学与被告陈万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长学于2005年元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回部分案款(已发还申请人),被申请人陈万成现因病住院治疗,经济困难,申请人同意延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方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