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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05-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瑞与被告程群利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程群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757号原告:孙瑞,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渭河发电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仲辉,女,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程群利,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原告孙瑞与被告程群利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瑞委托代理人仲辉,被告程群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瑞诉称:被告2004年8月27日借其20000元,后于2005年元月归还1800元,下欠18200元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被告程群利承认欠款属实。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7日被告程群利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认可欠原告借款20000元整,后归还1800元,下欠18200元至今未还。庭审中原、被告曾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后无故中途退庭,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及领取调解书。以上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18200元未付事实清楚,被告予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群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孙瑞货借款18200元。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被告程群利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上款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峰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