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武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5-04-14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大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行政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大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曾顺飞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5)武行初字第36号原告四川省大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彭越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琴,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吕建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巩兴爵,陈文,均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曾顺飞,男,汉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罗小凤,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省大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4年5月18日对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原告应当先行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合议庭向原告告知后,原告于2005年4月14日以先行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大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合法、正当,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大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名扬家具厂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林 娜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娟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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