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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吴民二初字第0247号

裁判日期: 2005-04-1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247嘉兴市景宏车业有限公司与苏州盛德五化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景宏车业有限公司,苏州盛德五化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247号原告嘉兴市景宏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秀洲区油车港镇钱家桥村。法定代表人赵和英,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玉珍,该公司退休员工。被告苏州盛德五化交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翠坊北街8号,现经营地址木渎镇中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德,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伯成,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景宏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盛德五化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景宏车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景宏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元,由原告嘉兴市景宏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