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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吴民二初字第0155号

裁判日期: 2005-04-12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155浙江永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第一贸易分公司与苏州市祥发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第一贸易分公司,苏州市祥发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155号原告浙江永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第一贸易分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车站路30号。代表人周阿龙,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良、鲍祖湘,绍兴县钱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市祥发服装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石湖西路175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凤,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健、赵晖,江苏苏州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第一贸易分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苏州市祥发服装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买卖合同、质量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05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第一贸易分公司(反诉被告)、被告苏州市祥发服装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第一贸易分公司(反诉被告)、被告苏州市祥发服装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8元,财产保全费850元,合计人民币2278元,由原告浙江永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第一贸易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55元,由被告苏州市祥发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