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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05-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景贵与西安鸿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贵,西安鸿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522号原告王景贵,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任新峰,西北政法学院教师。被告西安鸿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水松路秋涛阁小区4-401室。本院于200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景贵与西安鸿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争议一案,2005年4月12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