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莱州执字第1276-1号
裁判日期: 2005-04-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开创与被执行人李洪基冻结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开创,李洪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莱州执字第1276-1号申请执行人:任开创,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洪基,男,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任开创与被执行人李洪基追索运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开创以(2001)莱州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洪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洪基的银行存款67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荆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