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彩棉与戴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棉,戴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27号申请人陈彩棉。被执行人戴希。申请人陈彩棉与被执行人戴希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长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本人又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