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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0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柏兴江与桂峰、桂春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兴江,桂峰,桂春虎,王孝民,倪增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658号原告柏兴江,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桂峰,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桂春虎,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该村。第三人王孝民,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该村。第三人倪增培,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受理原告柏兴江诉被告桂峰、桂春虎、第三人王孝民、第三人倪增培租赁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兴江于200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兴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