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军芳与张顺乾、汪小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60号申请人张军芳与被执行人张顺乾、汪小霞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辽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军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夫妇长期不在家居住,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军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军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