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0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付新爱与长安区王曲镇贾里村23 组征地款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240号申请人付新爱与被执行人长安区王曲镇贾里村23组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新爱于2005年2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安区王曲镇贾里村23组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军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