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0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小玲、陈磊等与西安市雁塔区西姜村第二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玲,陈磊,陈虎,西安市雁塔区西姜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454号原告李小玲,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王铁勋,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西北政法学院学生。委托代理人赵矗,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西北政法学院学生。原告陈磊,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人李小玲,简况同上,系陈磊之母。原告陈虎,楠,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李小玲,简况同上,系陈虎之母。被告西安市雁塔区西姜村第二村民小组。代表人李建勤,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玲、陈磊、陈虎诉西安市雁塔区西姜村第二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原告李小玲、陈磊、陈虎于200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玲、陈磊、陈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386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