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0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沈某、陈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绍兴市
刑事案件
一审
沈某,陈某,徐某,王某
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绍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个体经商。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1989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陈某,个体经商。被告人徐某,个体经商。被告人王某,个体经商。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陈某、徐某、王某犯赌博罪,于200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陈某、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0月7日、8日晚,被告人沈某、陈某、徐某、王某等人在沈阳市辽宁大厦624房间内采用扑克牌“扌可小九”形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沈某赢20余万元,被告人徐某、王某合伙赢15万余元,被告人陈某输30余万元。具体是:7日晚,被告人沈某赢10余万元,被告人徐某、王某赢1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输10余万元;8日晚,被告人沈某赢10余万元,被告人徐某、王某输数千元,被告人陈某输1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徐某、王某分别于2003年10月14日、2004年5月11日、5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陈某、徐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陈某、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属于共同犯罪。绍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徐某、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徐某、王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三、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五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