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05-03-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贺云霞与陕西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云霞,陕西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523号原告贺云霞,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代理人:毛加兴,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崇业路1号亿丰宾馆。法定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生、陈思静,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云霞与被告陕西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通风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云霞于200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云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员  张昭人民陪审员  王振人民陪审员  王娜二〇〇五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鹏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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