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原告北京力得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星通电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北京力得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星通电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北京力得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5号院7号楼110室。法定代表人庄怡珊,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男,该公司驻西安办事处主任,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周鹏,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安星通电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开发区火炬路1号楼西204室。法定代表人顾传云,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连章,男,该公司销售部经理,住西安市。原告北京力得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星通电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鹏、被告委托代理人贾连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力得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拖欠其货款,要求被告给付其货款6320元,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11534元。被告西安星通电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但因原告以前给被告供过一批假蓄电池,给被告造成损失,所以不同意支付此笔货款。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20日、8月28日及9月16日,原告分三次向被告供蓄电池,价值共计632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供货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清楚,应当及时支付,迟延支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被告辩称原告给其供过假蓄电池造成损失一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亦未提起反诉,故本院不予考虑。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星通电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320元、违约金11534元。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34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〇五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