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李学民与西安金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李学民,西安金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涛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495号原告李学民,男,48岁,汉族,陕西东勘仪器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安市。被告西安金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路北路210号。法定代表人王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涛,男,33岁,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陈涛,男,45岁,汉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镇西关人,住山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本院受理原告李学民诉被告西安金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陈涛、被告陈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学民于2005年3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〇五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张卫 关注公众号“”